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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10:59:20


    一、案件管理费

    1、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按照2.5%-200元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按照2%+300元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照1.5%+1300元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按照1%+3800元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按0.9%+4800元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按照0.8%+6800元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照0.7%+11800元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按照0.6%+21800元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按照0.5%+41800元交纳。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文纳50元至100元。

    6、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申请费

    1、需要文纳申请费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截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伸裁裁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申请执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100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2400元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27400元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67400元交纳。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并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2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520元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不交纳诉讼费和部分交纳诉讼费的情形

    1、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圆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暖、提起上诉的案件;

    (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库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中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撞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文纳案件受理费;

    (3)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反诉(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1、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的,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的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协商负担: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五、诉讼费用交纳时间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国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注:更多规定,详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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