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赵某酒后无事生非,打伤丁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窜至中原油田采油四厂商饮一条街,无故辱骂在一烤鱿鱼摊位购买烤鱿鱼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文南宾舍”员工丁X,丁X未予理睬。当丁X离去行至采油四厂商饮一条街北头时又与赵某相遇,赵再次对丁进行辱骂,引起二人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致丁X下颌骨颏部稍偏右及下颌骨左侧体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故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但被告人赵某家属能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