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打架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那么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么?
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经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后,认定原告左眼、鼻部、口唇部构成轻微伤,后濮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该事件发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赔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经查明后认为,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将原告打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受伤所致的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90.9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忍一时风平浪静,进一步两败俱伤。打架没有胜利者,不要因逞一时之快,从而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