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十年前,王某经人介绍为张某提供劳务,完工后张某以没钱为由给王某出具欠条一张,经王某催要支付王某5000元后,余款一直未偿还。
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胡状法庭调查后得知,王某把欠条原件重新描写了一遍,而且时间还模糊不清。张某因先前已知欠条原件被王某重描,则称欠条非自己出具,签名也非自己所书写,要求笔迹鉴定。
法官调解
为查明事实,法官要求张某到庭核实,张某以在外地为由拒绝到庭。法官数次联系张某,对其释法明理阐明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视,张某态度含糊不清,最后终于承认承认王某确实是给自己提供过劳务,并同意在月底之前把剩余的12300元劳务款支付完毕。
法官寄语
如果欠条因长时间存放导致字迹模糊不清或字迹不显,可以通过联系出具人重新出具或留存相关证据,不能私自重描。重描后的欠条是否有效?如果重描的欠条内容与原件完全一致,只是签署时间不同,不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内容与原欠条有重大差别,或者新增了其他债权债务,改变了原来的法律关系,则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没留存原欠条内容相关的证据,为此主张维权将带来一定的难度。
近年来,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趋多,大多是因诚信缺失引起的。在此,濮阳县法院温馨提示,出借方、出卖方,务必保留好借款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预防法律风险、维护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