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转账就能赚钱”,这种“躺着”就能赚钱的方式着实吸引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例回放
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发展并带领被告人覃某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助上游转账,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帮助。经查,被告人覃某银行卡转入并转出25.4万余元,涉及被诈骗资金5816元,被告人覃某非法获利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覃某分别退出诈骗资金2.5万元,并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覃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及被告人覃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究其原因,一是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或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是违法成本较低,所获经济利益较大,被告人常伴有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贪图利益予以转移;三是犯罪行为地较为隐蔽,通常在一些偏僻的旅馆、牌室、住宅等,且伴有大量跨市、省流动作案现象,被抓获的风险较小;四是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此种犯罪一般为共同犯罪,行为人大多为从犯,且得到风声后大多会主动投案自首,因此量刑上也较轻。
目前,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预防犯罪,送法进社区、村庄、学校等,宣讲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辨别是非对错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二是加大对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消除犯罪源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上游犯罪多为诈骗等犯罪,因此对上游犯罪保持严打态势,是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使其清醒地认识到实施此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大于其所获得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