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重视行政审判中的协调工作,不断完善建立协调机制,探索行政案件的和解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和谐互动。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将行政案件协调制度向诉前延伸,建立了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制度。
一是明确行政案件立案前协调制度适用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庭收到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暂不办理立案受理手续,在审查期内及时与行政庭联系,同时将诉讼材料移交行政庭,由行政庭在三天内牵头组织原告、被告行政机关及第三人进行协调。行政庭明确专人负责此事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二是做好立审衔接。对诉前协调有积极成效的行政诉讼,或立案审查期间内协调未果的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将诉讼材料交由立案庭及时依法立案。三是加强横向协调。行政庭与县政府加强联系与沟通,将行政机关被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进行通报,必要时请政府法制办一同参与协调,确保此项制度的实效性。四是扩大宣传。通过组织座谈、登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扩大诉前协调制度在行政机关特别是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中的知晓面,请他们理解、配合法院的协调工作,提高协调成功率。五是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室,通过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对协调的抵触情绪,提高协调成功率。
该机制运行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12起行政诉讼案件接受协调材料,经协调,起诉人因实际问题解决而息诉有5件,协调成功率41%。行政诉讼收案数同比下降55%。实践证明,该创新机制对化解和减少行政纠纷,切实减少涉诉信访,实现息诉事了效果明显,已受到起诉人与行政机关的普遍认同,得到各级领导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