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此次事故导致了李某某心衰竭而死亡,其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原被告双方对尸检报告内容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患有心脏病基础病,提出基础病对其死亡的参与度应当扣除。
对此,本院组织法官会议,吸取多方意见,经慎重考虑,酌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其基础病占次要因素,本次交通事故是重要诱因,占主要因素,扣除10%的基础病因素,按90%的参与度支持原告本次事故的损失。
本案判决后,法官积极向被告释法明理,对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比例详细地进行分析,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的各项义务,积极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原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