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某在新疆经营3辆水泥搅拌车。2023年4月18号,经人介绍雇佣王某为大车司机,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雇佣期限截至2023年10月18号结束。劳务结束后,李某支付20000元工资款,下欠28000元工资款未支付,王某多次催要李某拒不支付,遂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处务工,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王某提供劳务后,李某应依法支付劳务报酬。经调查得知,双方受雇佣时间六个月,月工资8000元,李某应付报酬48000元。故对王某主张李某支付劳务费2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其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