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冲动,挥拳相向。虽然“解气”了,但这结果……算得上“损失惨重”。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时冲动动手伤人获刑的案件。
2020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张某某家门口处,因宅基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手打张某某脸部,用脚踢张某某腰部。经鉴定,张某某左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其进行了判决。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医疗器械费用等各项费用,人民法院应参照住院天数、病历医嘱、医疗费用票据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而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条文明确规定了因故意伤害产生民事赔偿种类的范围,即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若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等,但并不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在涉故意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若相关当事人提起关于上述“两金”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相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