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4月,出租人王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四间房屋租给李某用于店铺经营,租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9年4月止,租期十年。
2023年9月,出租人希望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李某则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如王某坚持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数额上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以李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法官调解
收案后,承办法官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了解到,李某已在此处经营多年,销售状况良好,培育品牌不易,更换地点还需从头来过,付出额外成本,所以才提出高额违约金。原告则认为被告提出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属于无理要求。
承办法官通过讲事实、摆案例、释法理的方式,分析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后果,相处多年,也应体谅被告苦心经营的不易。被告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失提出合理的违约金数额,理解原告家庭生活生产之需。经过数次调解,双方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协定搬离时间,最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商鞅“徙木立信”,季布“一诺千金”。古往今来,诚信的力量从来都不容忽视,因此,民事行为中合同的订立应遵守法律,合同的履行更应遵循约定,一旦违约,不仅自身信誉受损,还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