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 年5 月份王某和杨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后王某到杨某家和其家属见面商议结婚事宜。王某和杨某相处期间,王某共向杨某给付彩礼50900 元,现双方已经分手,杨某拒不返还彩礼,故王某起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彩礼钱。
王某:我们相处期间给你了彩礼,但是现在我们分手了,你应该把彩礼退还给我。
杨某:这个钱不应该退还。
王某:那就让法院来评判。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王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付杨某的50900 元,属于彩礼的范畴,杨某亦当庭认可王某给付彩礼 50900 元的事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解除婚约,故杨某应当酌情向王某返还彩礼。综合考虑双方分手的原因、过错情况、彩礼的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共同生活的时间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杨某应返还王某 40720 元。
法官说法
婚约是指无配偶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面解除。随着恋爱关系的解除,女方对男方因缔结婚约给付的彩礼就丧失了继续占有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