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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与法】不能消失的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3-12-29 08:25:49




    2023年12月28日,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以调解方式化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一起抚养纠纷,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实现,受到当事人好评。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小张母亲与父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张父亲每月给与小张2500元抚养费,但老张未履行该义务。2023年10月,小张起诉其父亲老张支付抚养费,小张母亲为小张法定代理人。

审理过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抚养纠纷,原被告双方系父子关系。承办法官数次到原告家中走访,细致了解情况。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为缓和矛盾、维系感情,尽快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张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张抚养费 100000元,并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过户到小张名下。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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