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出交通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社会关注。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任某甲(16岁)驾驶两轮摩托车至十字路口,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任某乙(14岁)受伤。该事故经认定,任某甲与张某负该事故的的同等责任,任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任某乙先后于多所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三十三万余元。后任某乙将任某甲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
法院审理
任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其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等同。
任某甲出于善意让原告任某乙搭乘两轮摩托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应减轻一定的赔偿责任,故酌定被告任某甲承担原告4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需年满18周岁,且必须要申领驾照。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缺乏对于危险的感知能力,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对能力也较差。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孩子过早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路,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