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是不少家长带孩子玩耍的地方,深受孩子们的喜爱,但是看似好玩的游乐园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柳屯法庭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并且当庭履行完毕。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子涵同母亲申某在一游乐园内里玩蹦床,在玩耍中与晓萌相撞,子涵左腿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子涵将晓萌及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70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件到柳屯法庭后,法官当即与三方取得联系,分析了三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子涵受伤时四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在此案件中,游乐园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岁的晓萌在蹦床时将原告张某的腿压伤,因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王某承担。
法官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二被告各支付部分费用,当庭履行完毕,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承担着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即使孩子在游乐场内玩耍,也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游乐场所有方,监护人一定要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游乐场的管理者应当对游乐场所内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