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的频繁流动,社会中出现较为普遍的租房现象,形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基于合同建立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源于租房市场有利可图的现实情况,上述基础法律关系中衍生出“二房东”、“次承租人”等更为复杂的角色,以及擅自转租的市场乱象。
基本案情
当事人高某苦苦寻找合适的房屋用来租住,最终确定承租赵某的一处房源,该房屋位于濮阳县昆吾路与铁丘路段,面积128㎡,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13000元,押金2000元。签订合同后,高某向赵某支付租金8000元、押金20000元,后续又转给赵某3610元。2023年4月,小区物业通知缴纳物业费,真实的房东出现,高某才意识到赵某的转租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初步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由此循序开展调解工作,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返还高某租金9660元,其他互无争执。
法官寄语
本案中,赵某为了获利,隐瞒自己是承租人的事实,未经房东同意,将无处分权的房屋转租给高某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高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但赵某非法转租的行为,致使该法律关系中高某的租住权利得不到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高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同时,房东不同意转租的,也可依据与赵某签订原租赁合同,追究赵某的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关乎民生,承租人切勿被利益驱使,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最终将会面临同时向出租人、次承租人承担双重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