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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豪车”费,可以“报销”吗?

  发布时间:2023-12-21 08:28:15



    2023年6月,孙某与靳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靳某驾驶的起亚牌车主为刘某。因刘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车辆开展工作,故,刘某便租赁他人的奔驰车代步,租赁共计3个多月,花费不菲租车费用。现,刘某将孙某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共计31562元。

庭审过程

    濮阳县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刘某所有的起亚牌车辆系非经营性车辆,有权诉求其车辆在维修期间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刘某在租赁车辆时选择了超高档次的奔驰牌汽车,并且租赁时间长达100天,其行为系扩大其损失,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过调查了解,市面上与刘某所有机动车档次相当的租车费用一般为150元/天——200元/天,且根据刘某车辆损失程度,维修时间一般为5天——10天,综上,法院酌定刘某租车日金额为200元/天,车辆维修时间酌定为10天,替代性交通费共计为2000元(200元/天×10天)。遂法院判决,孙某向刘某支付车辆损失、评估费、替代性租车费共计13062元。

释法答疑

1、什么是替代交通工具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特指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无车使用,选择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不同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而经营性车辆(包括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因事故受损而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需要依据车辆的停运时间、收入情况衡量损失金额。

2、是否所有的替代交通都可以获得赔付?

    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均是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才能获赔。那么,法官如何衡量这里的“合理”呢?

    首先,使用目的是出于日常代步需要。非经营性车辆一般是私家车,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外出购物等等。

    其次,选择替代交通工具的种类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

    再次,如维修时间较长,使用车辆需求较高,也可以选择租赁车辆使用。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代步, 因此租赁的类型应当是普通轿车,如租赁高档车例如兰博基尼则不符合合理的要求。即使自己的受损车辆是高档车,也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租赁车辆的类型仍应是普通轿车。

3、 但我又不知道不可以租豪车,我在事故中又不承担责任,花出去的钱也不能获得赔偿吗?

    非经营性车辆一般作为代步工具使用,如主张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明显过高,即使确已实际支出,属于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也不能完全得到支持。因此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考虑用车需要、通勤距离、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等因素,以通常情况下需要支出的出租车费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普遍计算依据。如租车使用,应考虑租车必要性、租车种类合理性,以当地一般租车标准为参考。

法官提醒

    被侵权人在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产生的费用高低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应当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以发生事故的车辆本身的价值以及受害人对事故车辆的使用用途为依据,结合实际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来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种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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