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某置业公司房产,在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了按揭分期付款业务,因资金无法周转,无力偿还住房房贷。中国银行某分行将张某及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虽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易于判决,但住房涉及民生大事,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置业公司也会因为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于是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法官深入了解张某未按时还款原因,并向张某释法,买受人未能向贷款银行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张某表示尽快偿还贷款;在得知现在置业公司也存在资金紧张的状况后,考虑到如果直接判决会对该公司运营造成影响。为保障民生、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法官再次向银行表明两被告的现实情况和实际困难,解除合同的弊端等,最终,经多次调解,达成调解意向。
法官说法
该案的成功调解,与双方当事人在法治环境下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品质息息相关,既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金融风险,也为借款人保住了房屋,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下一步,濮阳县法院将持续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涉企纠纷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贯穿审判全流程中,提升法治营商环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