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法官,我不知道真假,那你得陪着我检验才中嘞!”。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黄某将曾经的心上人冯某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黄某与冯某曾是一对恩爱的情侣,约定相守一生。订婚时,黄某将彩礼款120000元及价值三万余元的四金赠与冯某。本以为幸福的婚姻生活从此开始,谁知黄某在订婚后得知冯某患有遗传疾病,黄某与冯某的恋情宣告终结......
分手后,黄某向冯某索要彩礼款及四金,双方未协商一致,黄某便将冯某诉至法院。审理法官接到案件后,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的真情劝说下,黄某与冯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冯某返还黄某部分彩礼款及四金,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调解后,为保证案结事了,法官继续跟进案款及四金返还的履行情况。在履行过程中,黄某向法官提出了要求,四金一直由冯某保管,谁知道现在的是真是假,必须要法官保证是真的。法官便陪同双方前往某金店对返还的首饰进行辨别,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验证核实后,冯某现场交付了4件黄金首饰。至此,该起纠纷成功解决。
法官寄语
彩礼款往往是一个普通家庭半生的积蓄,一场婚姻更牵涉到背后两个家庭的安宁。支付彩礼需慎重,返还彩礼亦要合情合理。濮阳县法院将一如既往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延伸到审前判后,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诉讼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