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义务。近日,濮阳县法院胡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促成了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秦某今年76岁,膝下育有两儿两女,四子女均已成家立户。秦某没有收入来源,2016年11月,配偶侯某去世,次子便开始照顾老人的生活。2022年10月,秦某患上脑萎缩、高血压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但除了次子侯某,另外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无奈之下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田莎收到案件后,本着“调解一个案件、促成一个家庭”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走访原告秦某及其亲属了解详细情况,得知老人想通过诉讼渠道和子女见面好好聊一聊,希望子女能常回家看看自己。随后,组织四个子女单独进行调解,通过亲情感化、情感疏导、交流谈心等方式,哥哥认为弟弟侯某侵占父亲去世的抚慰金以及父母自小偏袒的心结,姐姐则认为自己丈夫与弟弟侯某发生言语冲突及弟弟侯某不尊重家人。
面对这些嫌隙,法官深知仅凭一纸判决根本无法解决问题,法官通过先法后情的劝解方式,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老人的子女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意赡养老人的同时还承诺以后逢年过节会多回来陪陪原告,原告撤诉,赡养纠纷最终也得以化解。
法官寄语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也是每个老人的心愿,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亲人对簿公堂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法院可以解决矛盾纠纷,但是亲情的修复、隔阂的消除,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