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濮阳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某萃取乳化机,单价13余万元,甲方付定金8万元,余额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当日付清。
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定金8万元后,乙方向甲方通过物流发送了产品,甲方自提产品时,应乙方要求付清了尾款。但是甲方却又将乙方诉至法院?
甲方称,该产品无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牌、生产厂址等内容,也未提供产品说明书,导致甲方无法使用产品,甲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并赔偿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且合同已履行完毕,甲方签收了相关验收单,要求驳回甲方诉求。
法院审理
一、原告与被告约定设备系符合国家标准的原装正品,而被告向原告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准的说明。
二、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产品的合格证上载明的品名与合同约定的品名不同、无任何产品标识、未载明生产厂址、未附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未履行合同从义务,致使产品一直无法使用。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设备采购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13余万元,原告向被告返还设备,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并附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出卖人提供的产品无产品名称、产品标识、产品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视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和立法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返还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