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也有“保质期”?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关于“诉讼时效”的知识吧!请看案例
-案件回放-
“王法官,我们这个货款都4、5年了,至今还下欠9万多货款未支付,经历了疫情现在公司的经营效益也不好,请法院把货款要过来,帮忙渡过这个难关吧。”原告焦急地对承办法官说。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经营白酒销售,被告系原告某酒厂工作人员。2019年双方结算,下欠原告20余万元货款。考虑前期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还款计划,约定按月分期付款,最后剩余9万余元货款,被告却一直未按计划还款,原告怕欠款时间太长,法律不予保护,便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到达速裁团队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告取得联系,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了解,并协商原被告到庭时间。双方到庭后,法官以案释法,双方在有还款协议的前提下,虽买卖纠纷发生在2019年,但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不还款之日起算,截至目前纠纷并未超出诉讼时效,被告理应偿还下欠原告货款,也希望原告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再给被告一些宽限期,再次分期还款。
历时1个小时,最终通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调解协议,依法及时化解了买卖合同纠纷,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经营者的还款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分期履行债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买卖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自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
下一步,濮阳县法院将继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不断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