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是和谐的人伦义理。然而,儿时你没抚养过我,老了我还要赡养你吗?答案就在……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生育三名子女后,又与张某同居并生育另外三名子女。2023年4月至9月刘某因病住院治疗11次,扣除医保报销金额后共花费17万余元。期间,与李某生育的三名子女给付了2.4万元,故刘某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六名子女共同支付医疗费和赡养费。
刘某
六名子女要承担我的医疗费用17万余元,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护理费800元,以后的医疗费也要均摊。
与李某生育的三名子女
我们三人被遗弃,刘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我们三人却对刘某亦尽到了必要的赡养义务;刘某现在并非无依无靠,且自身有财产支付养老费用。刘某的请求超过了我们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标准,我们经济状态也异常困难。
与张某生育的三名子女
支持刘某诉求,六子女均摊。
现刘某已74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并因病住院多次,花费较多医疗费,且刘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后,对与李某生育的子女在结婚、生育、工作等亦予以了一定帮助,其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三名给付赡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判决
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刘某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实际生活需要、六被告的负担能力,遂作出民事判决:
一、与张某生育的三名子女共计支付12万余元,并每月分别向刘某给付赡养费、护理费800元,
二、与李某生育的三名子女共计支付2.7万元,并每月分别向刘某给付赡养费196元。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很多同本案一样,父母在年轻时对子女生而不养,年迈后又向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情况,但鉴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传统家庭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必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父母在确需赡养时,子女不能拒绝。
但在此类案件中,办案法官应结合具体案情对能够支持赡养费的数额进行裁量,这也给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敲响警钟,对社会公众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引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