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了该院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相赞主持。
发布会上,刑事审判庭庭长潘全义介绍了该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该院共计审结电信诈骗犯罪案件3案3人,涉案金额41.6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57案8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54案7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2案7人。
下一步,濮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贯彻《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坚持严厉打击、依法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创新法治宣传途径,全力遏制电信诈骗势头,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一:
2021 年 2 月至 3 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后通过微信商谈价格,在被害人支付手机款或者定金后李某某将对方拉黑失去联系,共计骗取多名被害人 6060 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双11”、“双12”期间,互联网平台销售火爆,“拼单”交易增多,不法分子趁机利用虚假商品信息,诱导受害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进而达到诈骗目的。网购需谨慎,尽量通过官方平台进行,切勿脱离官方,私下操作。
案例二: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为了获利,在明知赵某某、杨某某可能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和其妻子谢某的四张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手机卡后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将银行卡交给杨某某后,由杨某某邮寄给顾某某用以给网络赌博平台转账使用。经核实,上述四张银行卡涉案入账流水共计约970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14100元。
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提醒:
帮信罪作为电信诈骗下游犯罪,多以熟人介绍、招募短期兼职等形式出现,吸引青少年注意,如无法识别,被许诺的收益触动,极易受人诱骗而触犯该罪名。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售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等,否则可能成为诈骗犯罪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