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并衍生出了租售银行卡、电话卡以及网络支付账户的“黑灰产业”,成为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利用银行卡可能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由王某使用,并介绍他人将十余张银行卡出租给王某使用,李某获利二千余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进项流水共计达一千多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原是一副热心肠,最终变成坏心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往往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兄弟情义”,抹不开面子,又基于信任犯罪分子所谓的“正当转账”“走流水”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殊不知其银行卡已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而有的行为人则是妄想通过“洗钱”、“跑分”一夜暴富,明知行为人利用银行卡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赌博资金、诈骗款等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后果不仅仅是暴富希望破灭,更是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
1、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亲朋好友借、租银行卡,恕不外借,要敢做铁面无私“黑脸包公”。
2、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售卖银行账户、银行卡、营业执照、手机卡、微信号、支付宝号等,坚决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3、贷款或者信用卡业务一定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不要轻信网络广告,只要先收取费用的都是诈骗;网络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刷单是陷阱。
4、接到陌生电话自称客服人员、公安人员,以退款、退税、涉嫌犯罪为由要求提供银行卡验证码、转账进“安全账户”或者要求在借贷平台上进行操作的,都是诈骗;网络交友要谨慎,保证投资、赌博稳赚不赔的都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