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对胎儿利益保护,包括了胎儿收到损害之后的赔偿请求权。交通意外事故发生,胎儿是否享有法定权利?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 年11 月,王某驾车与谢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谢某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谢某之妻未孕,但其提起首次诉讼时,其妻已孕。谢某之子出生后,谢某以主张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由将王某事故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诉至该院。
法院审理
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综合险。该保险公司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未出生的子女在侵权案件中享有求偿权,被扶养人的权力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形为胎儿,肇事方的侵权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其权利。
本院认为,谢某之妻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虽未怀孕,但谢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时,其妻已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其胎儿(谢某某)出生后享有要求扶养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告谢某对其出生后的胎儿(谢某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之规定,只有在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时,才能结合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提醒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的损失以及应当获得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均须以伤残等级的确定作为前提,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时间点应当以定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