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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与法】抚养费用起纠纷 法庭调解止矛盾

  发布时间:2023-11-01 08:44:34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男方未如约履行,女方诉至法院能追讨回来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文留法庭调解了一件抚养费纠纷案件,高效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办案过程中情法并重的理念。

案情回顾

    2004年吴某和刘某在濮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15日向每个孩子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协议离婚后,刘某并没有向两个孩子支付过抚养费。

法院审理

    抚养费纠纷所涉及的情感关系复杂,一旦父母双方矛盾得不到真正化解,便会对孩子造成二次甚至是多次伤害。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纠纷为先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做足父母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避免“一纸判决”过后“事办了矛盾还在”。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0元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抚养费纠纷案件大多是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但是小案关系民生、联系民心,要让群众在小案中感知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下一步,濮阳县人民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推进溯源治理,用力度彰显温度,实现定分止争和案件和人相统一。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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