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 年 5 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濮阳县某 POS 机运营中心利用 POS机销售终端,虚构交易,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 50 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代还信用卡,金额达 4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3万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违法所得。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所扣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使用POS 机套现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造成不利,并且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商户应合法合规使用 POS 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