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共有一套房产,若不料一人被法院执行共有财产怎么办?一起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件回放
今年年初,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罚金案件,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王某名下有房产一处,但该房产系其父亲家属院拆迁分房,为兄妹四人共有,非王某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
最终,考虑房屋为共有财产且并未实际交付,该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但并未处置,另外扣划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法官说法
案涉房产为共同共有,被执行人王某仅对案涉房屋享有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足以认定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房产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且对房产的查封和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法院依法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
执行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的重心,但同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影响重大。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