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田某与丈夫孙某因感情不合离婚,田某带儿子小田生活,并放弃子女抚养费。小田现年8岁,上学后,田某因照顾小田更换工作致收入降低,再加上其他教育支出,让田某倍感吃力。今年9月,田某其子小田为原告,起诉孙某要求孙某支付其抚养费。
接到案件后,法官立即联系田某及小田,并进行走访,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处境、日常开支情况、小田身心健康情况等。同时法院将母子二人生活境况反馈至孙某,孙某为了孩子有更好的成长环境,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孙某每月支付小田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田十八周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