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贪图蝇头小利 背负高额债务

  发布时间:2023-09-22 16:17:09




    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赵某找到王某,称其因购货缺少资金需要借王某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事成之后支付3000元好处费,并信誓旦旦承诺所有贷款本息均由赵某本人承担。

    其后,王某按照赵某要求与另外两个保证人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某银行发放贷款后,赵某向王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后赵某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某银行多次向王某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并自愿与银行签署案涉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的放款义务,王某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切勿贪图好处费等蝇头小利以自己名义替他人贷款!一旦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名义借款人将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背负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债务,失信又失财!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