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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行不可取 拘留罚款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9-20 07:34:14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件回放

    该院干警在鲁河镇某村开展执行活动。到达现场后,干警亮明身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高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裁判。在执行过程中,高某众多亲戚聚集现场,其一亲属韩某辱骂、蹬踹、抓伤干警,试图阻止法院拘留,干警反复劝说无果。

执行法官快速反应,启动执行应急预案,在对围观群众释明执行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立即启动执行警务联动机制,高某、韩某被依法带离现场。

    鉴于高某、韩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执行工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高某作出拘留十日、对韩某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分别处罚款2000元的惩戒决定。经司法警察教育说服,高某、韩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认错道歉并写悔过书,接受处理。图片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挑战司法权威,就要接受法律严惩,切勿因逞一时之快,做悔一生之事。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惩治力度,全力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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