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到一天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件回放
原告张某为被告金某提供劳务,从事粉内墙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劳务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两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凭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
调解止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现场,原告表示工资款已拖延半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资款的事实,但资金困难希望原告能够宽限履行期,双方就履行时间始终不能协商一致。
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双方就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调解协议。本案矛盾一日内化解,在高效的同时,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告的资金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劳动者付出劳动,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方也应秉承诚信原则,合法合规经营,及时结清工资款,资金困难并非拒不支付工资款的理由,面对资金困难,用工方或可以合理开支、适度计划,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