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2015年5月27日,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婚生子归男方张某抚养,婚生女归女方李某抚养。现婚生女小花以李某收入不高,还需要偿还房贷,无力承担抚养费为由,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父张某支付其抚养费。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梳理。
小花现就读小学且身体健康,其法定代理人为母亲李某,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协议内容显示,男方张某、女方李某,因夫妻性格不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议离婚,男孩归男方抚养,女孩归女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都可随时探视孩子。但是,李某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
案经调解无果,该院综治中心团队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对原告小花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所做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没有举证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证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