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告王某某、靳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共生育四子,现原告王某某已满73周岁,原告靳某某已满78周岁,现均随长子在郑州生活。
原告二人年迈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不能照顾自己,亦无生活来源,被告王某甲作为原告次子,多年来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多次纵容其子对原告实施辱骂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家属多次就赡养问题多次劝解被告,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原告以被告王某甲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被告王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组织调解,被告王某甲均以原告年轻时照顾其少为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均已至古稀之年,年事已高,已缺乏劳动能力,被告王某甲作为原告的次子,在原告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时应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其父母赡养费共计600元。
法官说法
作为父母的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已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常言道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子女应当常怀感恩之心,而非计较父母的不是,望被告怀着感恩之心,妥善处理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