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养生心理,以保健品为幌子,套路销售,请看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结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到被告王某经营的视力保健店了解,经几次考察,原告决定微信转账至被告3000元,用于购买相应金额的保健品或接受按摩技术培训,后来,原告没有购买保健品,被告则将原告拉进“某视力连锁学习群”不管了之,原告向被告提出,自己既没有买产品也没有学习技术,要求退款,数次商议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既无形成买卖合同的合意,亦无形成技术培训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无相应的依据,应予退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胡某3000元。判决送达至原、被告后,被告随即将案款转至原告账户内,该案件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本案以销售保健品或者培训学习等方式设置陷阱、诱导消费,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生活中还有更多的骗术让人们防不胜防,那么能不能在短时间内降低乃至避免上当受骗的发生?法官提醒大家提高防护意识:1、遇事冷静、理性,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2、遇到涉及钱财的问题时,需多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不要“幼稚”的听信花言巧语;3、不要参加所谓的公司提供的讲座、免费学习及免费旅行等活动,防止受骗。看病、买药到正规医院、正规药店。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提示,提高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