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2年7月丁某某在正常体检中,发现脑垂体异常,后经医院磁共振成像检查,确诊为垂体瘤,但因其年纪尚小,医生建议不做手术,暂时药物治疗,规律复查。
丁某某曾在保险公司购买过两份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经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体瘤,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才予理赔,而被保险人仅以初步诊断垂体瘤,不符合其公司条款约定的重疾责任。
丁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濮阳县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6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法院审理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保险合同中《轻症疾病说明》,约定了脑垂体瘤属于轻症疾病,同时又限制治疗手段为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该内容并不属于对脑垂体瘤症状及程度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这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合同中关于“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的相关条款不应成为轻症疾病的认定依据和标准,也不能与是否理赔捆绑挂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原告丁某某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万元,并免除丁某某日后应缴保险费的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