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王某某与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7-27 20:45:28


[要点提示]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又与他人订婚,原告索要彩礼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291号(2009年4月20日)

[案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鲁某某。

2008年1月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在见面时给被告彩礼款9500元,被告回800元。原告在外打工时给被告汇款300元,被告赶会时,原告给被告400元。原告摩托车被扣时,被告为原告拿220元。后原、被告发生矛盾解除了婚约。

[审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双方解除婚约后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所以接受人应当将财礼返还给与人。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在被告赶会时及日常生活中因人情往来而给被告的现金,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87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某某承担。

[评析]

婚约财产纠纷常见于农村地区,它是指男女双方基于以后结婚的约定,而发生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钱或者其它有价物,结果接受方因未满足给付方的结婚要求或使给付方未达到满意的婚姻状态而发生的纠纷。它的主要形式是“彩礼”,给付方主要是男方。婚约的性质是男女双方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婚约当事人从订立婚约时的意思表示履行结婚的义务;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礼的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所以接受方应当将财礼返还给给付方。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后又与他人订婚,使原告的价值期待落空。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