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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豫法阳光采用本院《交通事故撞废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一文阅读量超十万,位列第一!

发布时间:2023-07-10 09:22:32






    7月6日,中原盾发布河南省政法机关微信公众号影响力2023年6月排行榜。其中,河南政法微信号影响力阅读排行榜热文榜,“豫法阳光”又一次承包全部席位,累计文章阅读数近73.7万,所采用我院《交通事故撞废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一文,以案释法,阅读数超10万,位列第一。

原文如下

    2021年9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车辆所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间,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全部损失,报废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额,减去车辆残值为赔付依据,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河南省濮阳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投保的商业险,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额为5.2万元,绝对免赔率为0,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4.2万元,车辆残值为2.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工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涉案车辆已报废,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全部损失,即全部实际价值,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

    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为,车辆购买价值-九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损失5.06万元,案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翟国玺 濮阳县法院    立案庭一级法官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而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形下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有违损失补偿规则,至于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作为对价,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曹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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