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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废车辆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3-06-27 08:38:37





案件回放

    2021年9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事故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在期间内,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全部损失,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额减去车辆剩余价值为赔付依据,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6月,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调查,李某投保的商业险,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额为52000元,绝对免赔率为0,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42000余元,车辆残值为23500元,案涉车辆已报废。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车辆全部损失,当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即车辆购买价值-九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0592元,案涉车辆归被告所有。

法官说法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而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形下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

    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有违损失补偿规则。至于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作为对价,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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