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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内的偏方药

  发布时间:2023-06-16 09:07:08





案件回放

    2022年4月,濮阳县公安机关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诊所检查时发现,“李某某诊所”有大量无标识,装有胶囊药品的白色药瓶。李某某给病人介绍说是祖传秘方,因此多名患有风湿关节病的病人购买并服用这些无标识装有胶囊药品“活络通”。

    经检验,该药品含有双氯芬酸钠和布洛芬两种化学成分。经调查,这些药品是李某某自2018年11月以来陆续从其表姐夫处购买,利用其乡村医生的身份,在濮阳县城关镇其经营的诊所向外销售。经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药品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非正规厂家生产,并予以销售。该药品检验出了化学成分,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

    我们日常购买药物时尽量到正规药店购买药物,不能一味相信别人口中的偏方,否则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诊所要本着医者仁心的宗旨,为大家提供正规正常厂家的药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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