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就业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劳务形式和劳务费用支付方式趋于多样性,如何守护劳务者的“钱袋子”,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判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2015年4月至5月初,何甲跟随刘乙在江苏省从事特殊焊接作业。该项作业对技术标准要求很高,何甲提供近一个月的劳务工作完成了这项工作,预计获得近一万元的劳务费用。工期结束后,何甲告知刘乙后返回居住地濮阳县,未曾想,何甲向刘乙索要劳务费用时,被刘乙告知其工作不达标,需扣除其造成的损失,何甲不禁疑问:为何工作不达标,现在才被告知呢?为何没有告知自己去补救呢?多次沟通无果后,何甲无奈之下将刘乙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开庭过程中,刘乙始终坚持应扣除由于何甲工作不达标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要求刘乙限期支付劳务费给何甲。至此,案结事了,拖欠八年的劳务费终于有了着落,何甲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法律卫士为民解忧。
法官释法
受雇佣者从事雇佣工作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权要求雇佣者支付劳动报酬,雇佣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何甲与刘乙存在雇佣关系,刘乙应当全面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何甲作为劳务者,拿起法律武器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