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审理一起虚假代理案件。
案件回放
在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持与张某结婚证、张某的委托书来应诉,委托书上写明李某为张某配偶。受案后,案件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但是,在核实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个月前李某与张某已于我院调解离婚。承办法官立即展开调查,李某称两人已经收到离婚调解书,也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是现在仍共同生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因二人已经离婚,不能以近亲属的名义进行代理。
承办法官当即取消了其代理权,并通知被告张某本人进行网上签字,考虑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进行训诫。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还扰乱诉讼秩序,危害司法权威。
诉讼不是儿戏,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虚假陈述、提供虚假公民代理材料,妨碍法庭审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