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9月12日下午,石某将新购买的联合收割机逆向占道停放在307省道路东濮阳县白堽乡某村自家门口,9月14日21时,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3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停车处时,与联合收割机右前角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损坏及李某进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石某因害怕承担责任将玉米收割机驾离现场并藏匿,后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9月29日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最终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