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俩人经过了解,双方缔结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各项彩礼款共计200000余元,并向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款,双方按照农村俗礼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故解除婚姻,原告石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款,但双方就返还数额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酌情予以返还。
本案中,石某与刘某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等财物,但未能依法登记结婚,导致原告支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且该笔款项系原告给付被告数额较大的礼金,依法应属彩礼的范畴,故被告刘某应向原告石某返还彩礼款。
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明理释法,被告刘某同意返还原告石某彩礼款,且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官提醒
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女双方应在恋爱关系稳定后,再商讨彩礼款事宜,避免产生悔婚等突发状况。当然,即使产生婚约财产纠纷,也应冷静沟通,不能意气用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