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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逞一时之快,获三年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3-03-06 08:11:54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打工工资结算不清为由,将本村陈某甲停放在本村东西大街路南的一辆众泰汽车用汽油点燃,之后离开现场,致使众泰汽车燃烧报废,邻近停放的陈某乙的雪佛兰汽车受损。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众泰汽车价值39000元。案发后,被烧毁的众泰汽车的车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陈某甲的经济损失390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2000元。

    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车辆损失39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的车辆损失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一定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处理,不要盲目冲动,逞一时之快,最后落得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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