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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缺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02-24 08:15:50


    2023年2月23日,濮阳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回放

    该案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一直拒接电话,在尝试了多种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向被告公司登记的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后被退回。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充足,案件事实易查明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依法适用《关于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缺席审理该案,避免了公告送达导致的诉讼时间拖延,提高了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

司法解释

    省高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送达的,对其提出的登记的住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申辩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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