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下午,濮阳县法院连续调解四起饲养合同纠纷案件,四起案件23万余元当场履行。
案件回放一
被告王某、方某甲、方某三人共同经营肉鸭养殖厂,在原告郑某处购买24万余元的鸭苗、饲料,并出具了欠条,扣除退货及卖鸭款后,仍欠104814.96元,因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就是否为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养殖回收合同关系争议较大,被告声称不应由其全部承担养殖过程中停电导致鸭子死亡的全部责任,承办法官决定采用以判促调的方式化解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617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月17日在向双方送达判决书时,向被告释明判决理由以及如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告表示服从判决。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万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回放二
原告张某某经营一家饲料门市,穆某甲、穆某乙、郭某某分别向其购买饲料,并出具了欠条,三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仍有86000元、39000元、20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鉴于三被告系亲属关系,承办法官决定并案调解,三被告称因肉鸡死亡、延迟出栏,导致生意亏损严重,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原告张某某要求必须一次性支付才同意调解,并申请冻结了三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承办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促使双方调解,原告同意解除冻结,并定于一周后偿还欠款135000元。
2月17日,三被告却未能按时履行还款约定,原告态度坚决,不再让步。经过承办法官5个小时的调解,三被告筹齐130000元,法官再次与原告沟通,最终原告同意被告偿还货款13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了全部款项。
法官提醒
养殖肉鸭、肉鸡有经营风险,欠条、收条有区别,与他人合作养殖的养殖户,一定要签署书面合同,约定清楚经营中的损失分担、利润分配等问题,避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