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以人为本,有力度,也有温度。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圆满了结。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育男孩由张某某抚养,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抚养费48,217元。
因刘某某未按期履行,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与刘某某取得了联系,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刘某某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但能力有限,一次性不能履行完毕,随后,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进行了沟通。
经过释法说理,张某某表示不希望将刘某某拉入黑名单,从而对孩子造成影响,最终,刘某某向张某某履行20000元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某某撤回了强制执行,现刘某某已在执行法官监督下分期全部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濮阳县法院将继续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执行内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