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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首例涉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3-01-07 08:21:24






    12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辖区首例涉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当庭宣判:责令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面履行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兀公碑的监督管理及保护法定职责。

    唐兀公碑位于濮阳县柳屯镇杨什八郎村南的金堤和金堤河之间,记录了墓主唐兀台至唐兀闾马、达海、崇喜等历代情况,是证明杨什八郎等村杨氏为党项族后裔的重要物证,也是蒙汉两族融合的实证,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更是曾建立西夏的党项族消亡过程的重要研究资料。

    唐兀公碑于1986年11月被确定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又列入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唐兀公碑主要包括唐兀公碑及附属文物,附属文物包括:《大元赠敦武校尉军民万户府百夫长唐兀公祖茔》路碑、两个望柱座、四个笋石、唐兀氏祖茔六个墓塚及三个石供桌、《清貤赠武显将军太学生盛朝杨老夫子大人教泽》碑和祖遗藏书《述善集》。

     2022年9月,濮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兀公碑存在保护修缮不及时的情况。2022年11月2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并取得改观,唐兀公碑初步得到有效保护。但在河南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发现唐兀公碑存在问题仍比较突出,古墓坟茔保护墙体部分剥落损坏,周边林木影响古墓坟茔安全,且杂草丛生,没有明确保护范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22年11月14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告提出客观原因及修缮文物的外部环境条件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表态将努力全面及时履行好管理保护工作职责,坚决维护好、打造好我县文物名片。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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