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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多次“伸手”多次罚 屡次盗窃再入狱

  发布时间:2022-11-11 14:39:19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通过劳动获得的财富才是真正属于我们的财富,也更有价值和意义。然而总有些人会心生贪念,盯着别人的钱财,屡屡“伸手”。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毛某某于2022年5月的某天,自其家中步行至郝某某家门口,将郝某某妻子停放在大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卖给一收购废品的男子,得款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300元。

    经查,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此次系毛某某连续第四次犯盗窃罪,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其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念头不可有,更不可以身试法,一再碰触法律的底线,否则等待你的则是更严厉的处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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